号: 743055758/201912-00052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19-11-19
发布机构: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12-01
生效日期: 已废止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政【2019】56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19年度本)

作者: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19-12-01 20:25 信息来源: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调节 行政相对人  
2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五条第一款: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符合检测检验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第四条第一、二、三款: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市场调节 行政相对人  
3 非煤矿山安全现状评价(仅限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改)五条第一款: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第十九条第一、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调节 行政相对人  
4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六条第一、二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市场调节 行政相对人  
5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调节 行政相对人  
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子项)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调节 行政相对人  
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六条第一、二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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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安全评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调节 行政相对人  
9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六条第一、二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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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安全现状评价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9条: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调节 行政相对人  
1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市场调节 行政相对人  
注:
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与设定依据中的表述一致。
2.“设定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指行政机关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包括直接明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条文。
4.中介服务收费类型,可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市场调节价等类型填写。
5.委托主体,按照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或行政机关委托两种方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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