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43055758/202307-00006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7-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解读

作者: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3-07-10 16:38 信息来源: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应急预案》上一轮修订印发时间是2022年6月2日。一年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力有效应对了5次强降水和严重伏秋连旱过程,最大程度减轻了灾害影响和损失。但《应急预案》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预警响应措施不够具体、少数应急响应条件不够合理等。为切实做好我市防汛抗旱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66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2〕26号)为起草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和防汛抗旱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就涉及职责调整、响应条件、响应行动等具体方面对2022年《应急预案》着手进行修订。

2023年4月,市应急局制定预案修订工作计划,成立预案编写小组,明确预案修订发布相关环节,对我市2022年《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草拟了《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4月14日-28日,发函(黄防指办函〔2023〕6号)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截至28日,共收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个单位的反馈意见,主要涉及成员单位职责内容。经研究吸纳后对文本进行完善,形成《应急预案》(送审稿);5月19日,经市应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5月22日,在网站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5月26日,经市应急局局党委会研究通过。6月13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6月15日经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6月21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黄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3〕26号)。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位置及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工作组、专家组。

第三部分:应急准备。明确了责任落实、预案准备、工程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培训演练、信息化支撑、宣传教育、防汛抗旱检查等方面的汛(旱)前准备工作要求。

第四部分:监测预报预警。明确了监测预报、预警发布、预警响应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第五部分:应急响应。明确了响应分级、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响应行动、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社会动员、信息报送与发布、响应终止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第六部分:应急保障。明确了资金保障、通信保障、交通保障、供电保障、治安保障等方面的具体保障要求。

第七部分:后期处置。明确了善后工作、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第八部分:附则。明确了名词术语解释、预案管理与更新、奖励与责任、预案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适应结合深化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关于调整黄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和我市实际对市防指组成进行调整,突出发挥市防指在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职能。

(二)坚持明确各方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有关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责任。关于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市防办职责。根据机构“三定”方案,对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和市防办设置、职责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同时,增加了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机制。结合近年防汛抗旱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细化完善预警响应条件和行动,更加突出以防为主,针对不同类型灾害,规定了分级分部门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是指导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及时修订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级、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二是组织指导各级各相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各成员单位间的协同应对能力。

五、主要名词解释

(一)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二)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三)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市、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四)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六、政策解读

如有对《应急预案》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应急管理局火灾防治和防汛抗旱科,咨询电话:0559-2355608(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