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进一步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省政府安委办起草了《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于11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版形式反馈。逾期未反馈,视同无意见。
联系人:张昌喜,联系电话:2355107。
黄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31)要求,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着力构建集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制度体系,减少高风险项目数量和重大危险源,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规划设计安全要求
(一)加强规划设计安全评估。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新修订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要求,落实规划审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设计、同实施、同评估、同考核。要把安全风险管控、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要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明确各地、各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清单。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选址及产业链选择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做好重点区域安全规划和风险评估,有效降低安全风险负荷。
(二)科学规划城乡安全保障布局。各地、各部门要制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综合保障措施,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科学设定安全防护距离、紧急避难场所和应急救援能力布局。要高度重视周边环境与安全生产的相互影响,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徽省新型化工基地发展纲要(2013—2020)》(皖政〔2013〕13号)要求,推动化工产业实现集约、提升、错位、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规定。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皖政办〔2016〕8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禁止引进国家限制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项目。各地在城乡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隔离带管控,严禁在安全和卫生防护隔离地带内建设无关设施和居住建筑。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原则,明确安全管控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三)严把工程管线设施规划设计安全关。地上、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布局、设计与敷设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完善工程管线设施建设规范,健全油气管线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从严控制人员密集区域管线输送压力等级。鼓励各地区按照安全、有序原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把加强安全管控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要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终身责任制和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把铁路、公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规划安全关。铁路、公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划与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高铁线路、高速公路两侧建造和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等,要严控安全防护距离。
二、严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准入
(五)严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准入和项目审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和我省明确的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准入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高危项目不予审批。要认真落实《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7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4〕10号)要求,严格控制新增煤炭产能,严格煤矿企业准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未通过安全核准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相关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规定的非煤矿山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我省铁矿等采选行业准入标准限定的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禁限控”目录并严格执行。
(六)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提出的“三同时”要求。对劳动者安全健康和社会危害较大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建设项目,以及发生事故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新改扩建道路项目、粉尘或化工毒物危害严重项目、水运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电力建设项目等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完善“三同时”管理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强化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安全准入
(七)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业技术与装备的产能,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或计划进行淘汰。对限制类、淘汰类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完善基于区域特征、产业结构、煤种煤质、安全生产条件、产能等因素的煤矿淘汰退出机制。综合施策,引导和推动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有序退出。对现有技术难以治理灾害的区域禁止开采。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76号)、《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76号),2016—2020年,省属和地方煤炭企业关闭煤矿21对,退出产能3183万吨/年,全省压缩生铁产能384万吨、粗钢产能506万吨。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
(八)加快完善强制性工艺技术装备材料安全标准。根据行政执法要求、事故原因分析、新工艺装备和新材料应用等情况,及时制修订并公布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强制性安全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率先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地方、行业、企业标准。支持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职业健康标准。加快与国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标准的对标接轨步伐。
(九)加强关键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安全保障。落实重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制度,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改造。提倡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采掘机械化。落实地下矿山老空区积水超前探测、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制度。推广尾矿干堆、尾矿井下充填技术和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建设绿色矿山、无尾矿山。加快推进“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新建化工企业、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推动冶金企业安装煤气管道泄漏监测报警系统。在涉及铝镁等金属制品打磨抛光作业企业中推广使用湿式除尘工艺。
(十)提升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大型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制造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配置标准,强力推动企业采取防碰撞、防油料泄漏新技术,强化动态监控系统应用管理。车船的改装、改造过程中严禁降低安全标准,加大车船安全检验力度,确保车船配备相应的安全逃生设备。
(十一)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加强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管理制度,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
四、建立特殊场所安全管控制度
(十二)科学合理控制高风险和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人员数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爆粉尘等高风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数量。严格执行危险工序隔离操作规定。推进机器人和智能成套装备在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剧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加强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风险管控,依据风险等级和作业性质等,推动采取有针对性的空间物理隔离等措施,严格控制单位空间作业人员数量。
(十三)严格管控人员密集场所人流密度。加强大型交通枢纽设施状态和运营状况监测,合理控制客流承载量。严格审批、管控大型群众性活动,建立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和人员密集型作业场所安全预警制度,加强实时监测,严格控制人流密度。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人流应急预案和管控疏导方案,严防人员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五、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制度
(十四)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条件。从文化程度、专业素质、年龄、身体状况等方面制定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准入要求,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人员职业和行业禁入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督促企业严格审查外协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资质。
(十五)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技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运输、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入职安全培训、警示教育、继续教育和考核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完善客货运车辆驾驶员职业要求,改革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培训考试机制,进一步加大客货运驾驶员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培训。
六、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力量,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掌握工作落实进度,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十七)加强改革创新。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着力弥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的短板和监管盲区。要把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纳入“六项机制”建设,作为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可操作化,切实取得实效。
(十八)加强制度建设。要加快涉及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的规章和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及时清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准入规定,把实践中有益做法和有效措施上升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法规制度体系。
(十九)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要把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强考核奖惩,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十)加强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和具体要求,大力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17-12-29 15:29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意见征求,收到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