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徽省职业病防治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征集时间:[ 2019-01-24 14:56 ] 至 [ 2019-02-24 14:56 ] 状态:已结束

为推进我省职业病防治民生工程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实施高效化,提高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政府民生工程的有关要求,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安徽省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现征求意见,请于201922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及电话:张昌喜,2355107。

邮箱:hsaq06@126.com

 

 

 

 

安徽省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

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民生工程绩效管理,提高项目效益,根据中央改善民生决策部署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聚焦绩效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施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完成年度培训等目标任务,减少或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文件要求,省民生办、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有关地级市、两个直管县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二)定性分析,定量评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省级项目评分(该分值同时也是各地级市和两个直管县的分值)。

(三)目标导向,加强监控。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依据充分。

第二章  评价对象、内容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省本级。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民生工程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项目投入情况。从项目立项、资金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价,全面掌握项目立项的规范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明确性等方面的情况。

(二)项目过程情况。从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全面掌握项目落实情况、制度执行有效性和项目资料报送等方面的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对项目产出等方面进行评价,全面掌握项目完成及时性、培训合格率、培训对象对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项目的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

(二)省政府与省安全监管局签订的《2018年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

(四)《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81号);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通知》要求,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经济型原则,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编制形成。

第八条  本项目评价指标由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构成(详见绩效评价指标表)。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对照指标检查评判的方法进行。

第四章  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81号)精神,结合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省安全监管局于每年的6月底前修改完善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于次年120日前完成部门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省民生办。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第三方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由省财政评审中心于次年1月组织开展评价,形成分报告、总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

第十二条  开展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均应按本评价办法及所附的评价指标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S≥85)、良好(85>S≥75)、中等(75>S≥60)、差(S<60)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省级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结果同时作为各地级市和两个直管县民生工程开展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和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同时纳入民生工程绩效奖补指标范围,进一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全省形成争先进位的良好实施氛围。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民生工程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和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省安全监管局将认真梳理、分析和总结,进一步研究完善。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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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时间:2019-02-2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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