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送审稿)等三个应急预案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征集时间:[ 2022-05-05 08:00 ] 至 [ 2022-06-04 08:00 ] 状态:已结束

 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应急局牵头对《黄山市地震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黄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11日(根据预案印发时间要求,对征求意见时间进行了缩减)。

联系人:胡韶辉;电话:2355233;传真:2355456;

邮箱:hsskzjzzhb@163.com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因机构改革和职能隶转,市应急管理局承担相关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对《黄山市地震应急预案》(送审稿)等三个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黄山市机构改革方案》《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徽省和黄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三、修订过程

与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参照省级预案对市级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初稿。经过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和专家评审后,形成了《黄山市地震应急预案》(送审稿)、《黄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送审稿)、《黄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黄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送审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现场指挥部

2.3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应急响应

5.1一级或二级响应

5.2三级响应

5.3四级响应

5.4信息发布

5.5应急结束

6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7.4基础设施保障

7.5避难场所保障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市外地震应急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黄山市机构改革方案》《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徽省和黄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实施地震应急。较大地震灾害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报请省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震指)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1市震指组成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第一副总指挥: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办、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黄山海关、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黄山供电公司、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黄山机场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市震指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市震指办公室

市震指下设办公室,承担市震指日常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震指办)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担任。

2.1.3市震指工作组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震指成立综合协调组、军队工作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等12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市震指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总指挥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风险评估、损失调查、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新闻舆情应对等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3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县(区)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本省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市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下,市震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跨市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对的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市震指报请省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报请省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对受灾县(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市震指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市震指办启动。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

地震发生在相邻地市时,根据地震对本市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本市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组织召开地震趋势(震情)会商会,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及市震指;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会商意见,组织相关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当我市境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毗邻地市发生4.5级以上地震、其他地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将省地震局测定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15分钟内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震指,通报有关单位和震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等相关信息。

4.3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在2小时内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震指。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震指,并及时续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黄山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震指。

市人民政府接报地震灾害后,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及时续报。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省震指,通报省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一级或二级响应

5.1.1先期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伤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2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震指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的灾情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黄山军分区、武警黄山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等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根据市人民政府指示,市震指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下,市震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市震指按照省震指的部署和黄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本市地震应急工作。

5.1.3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震指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

(3)市地震局联系省地震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

(4)市震指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

5.1.4指挥协调

市震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

(3)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和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7)协调、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保护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视情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必要时,组织非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2)及时向省委、省政府、省震指报告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13)其他重要事项。

5.1.5应急处置

在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之前,市震指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震指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震指。在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按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或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1)搜救人员。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居民,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驻黄解放军及民兵、武警部队、市地震灾害现场工作队、消防救援队伍、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搜救被压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市震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资源链接、困难纾解、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帮助受灾群众度过困难期。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做好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救助管理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机场、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范次生灾害。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8)开展社会动员。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联系电话及在线平台等,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

(10)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1)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根据需要。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以及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配合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应急响应启动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震指应当迅速将震情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震指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根据市政府指示启动应急响应;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5.2.2指挥协调

市震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饮用水监测、震情跟踪监测研判、次生灾害监测防治、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治安维护,抢修水、电、燃气、交通、通讯、广播电视,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4)组织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必要时,组织非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6)迅速了解灾情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7)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队开展各项工作。

8)其他重要事项。

5.2.3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急处置

1)灾区县(区)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3四级响应

5.3.1应急响应启动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市震指办启动四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视情况向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5.3.2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处置

1)灾区县(区)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迅速了解灾情并向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4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发布信息。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未启动应急响应的地震震情信息由地震部门负责发布。

5.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省震指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震指有关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市震指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市震指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6恢复重建

市、灾区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编制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震局、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等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基层和群众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县(区)应急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市、县(区)应急管理、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地震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实现各类数据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市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级财政保障市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并向省级财政争取资金。

市、县(区)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4基础设施保障

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协调组织市各通信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旅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黄山机场分公司、市邮政管理局、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5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或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地震、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地震、应急部门和地震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市震指报请省震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做好应对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紧急会商,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当灾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发生人员伤亡时,市震指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市震指根据需要,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援。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和市委网信办、市地震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市外地震应急

当毗邻地市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并对我市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其他地市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或灾区政府的请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市震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1026日印发的《黄山市地震应急预案》(黄政办秘〔2015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牵头召开舆情分析会,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指导、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市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涉台事务,协调救助受灾台胞、台资企业,协调安排台湾救援队伍、捐赠物资及资金等,发布涉台信息,管理台湾媒体采访。

市委网信办:组织主流网媒体开展正面宣传,营造清朗的抗震救灾网上空间;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指导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的电网设施和油气长输管线及附属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根据市震指的动用指令,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

市文化和旅游局: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

市教育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市科技局:组织鼓励和支持抗震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抗震救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医药、食盐的应急供应,参与组织有关救灾物资调配。

市公安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市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灾区戒毒场所的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

财政局(市国资委):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和接受外市捐赠资金,并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参与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开展隐患排查和评估,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环境、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市公安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市水利局: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指导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排查、评估、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

市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地震灾害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集报送灾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市外办: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港澳事务,协调安排到我市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

市林业局:协助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核实;配合指导拟定生态恢复方案。

市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组织排查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地震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物资的寄递服务。

团市委:负责协调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伤员急救,捐赠款物的接受、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组织援助事宜。

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对接驻黄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黄山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震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组织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黄山海关:对来黄开展救援的境外队伍实施便捷入境,对接收的境外救援物资给予通关便利。

市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做好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险情水文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支撑;指导震区开展水文应急监测及预报;

市地震局: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的有关工作,加密地震监测,组织震情会商,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日常工作,指导区县地震部门开展相关防震减灾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市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及时赔偿保险金。

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地震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市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和相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铁路运力,保障铁路交通的运输,做好物资的输送和受灾群众的转移。

黄山机场分公司:组织对被毁坏的空港和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与受灾群众等的航空运输。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震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应急局牵头,市震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重点任务:

1.市应急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上报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接灾区政府抢险救援工作,统筹抓好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2.市应急局承办市震指会议和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及材料保障工作;

3.市应急局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或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赴现场安排、出行、安全等工作,建立前方指挥机构;

4.市应急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汇总、分析研判和灾害应对处置情况报送工作,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

5.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建立指挥机构、救援力量所需的通信网络。

二、军队工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牵头,武警黄山支队、市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参加军地联合指挥,指导任务部队开展救灾行动。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负责军地工作衔接。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其他工作组,配合制订方案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三)重点任务:

1.研提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决心建议;

2.协调安排航空航天侦察和部队现地勘察,协助判明灾损情况;

3.会同抢险救援组制订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协调办理军队抢险救援力量兵力调动;

4.协调建立军地应急指挥通信;

5.协调安排军队运力投送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开放军用机场使用,做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6.协调安排军队卫勤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任务,调集救灾物资和设施设备,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安置;

7.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管控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重要目标安全;

8.协调组织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三、抢险救援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黄山机场分公司、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三)重点任务:

1.市应急局商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

2.市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商受灾地方指挥机构制订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3.市应急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分别负责提出救援队伍和装备航空、铁路运输需求;

4.市应急局负责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团市委、市红十字会进行协助;

5.市应急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市红十字会分别指挥各自救援队伍,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安排,搜救被困群众,及时组织疏散危险区群众,做好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

6.市应急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协调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交通、后勤等保障;

7.市交通运输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负责组织协调,黄山机场分公司、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和装备的航空、铁路等投送工作。

四、通信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供电公司、相关通信企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三)重点任务:

1.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负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以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重要通信畅通;

2.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组织相关通信企业,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为地震灾区提供公众通信服务,保障全市公众通信网平稳运行;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处理灾区现场无线通信网络频率分配和电磁干扰问题;

4.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通讯设施供电保障;

5.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通报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情况,组织通信企业,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

6.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负责组织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7.市应急局负责协调解决抗震救灾通信保障所需的交通通行、物资供应等。

五、交通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邮政管理局、黄山机场分公司、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通信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负责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等。

(三)重点任务:

1.市交通运输局、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黄山机场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维护公路、水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

2.市交通运输局、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黄山机场分公司、市邮政管理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负责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3.市公安局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协调受灾地方指挥机构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恢复灾区道路交通秩序,配合市交通运输局门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市应急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负责组织实施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远程运输投送。

六、医疗救治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红十字会、黄山机场分公司、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三)重点任务:

1.市卫生健康委、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红十字会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2.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黄山机场分公司、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投送、伤员患者转移后送;

3.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负责制订实施疾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消杀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负责统筹、调集、转运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指导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灾区医疗物资及药品供应。

七、监测评估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黄山机场分公司、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市供电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三)重点任务:

1.市应急局负责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及危化品泄漏、尾矿库垮坝、矿井塌方等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2.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负责防范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次生灾害,做好灾区火灾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3.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地震局等负责开展灾情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4.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负责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

5.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以及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震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区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与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因地震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的应急处置,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保障民用核设施安全;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灾区重要建筑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灾区重大关键交通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0.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震区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水库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

11.市水文局负责做好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险情水文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支撑;开展水文应急监测及预报;

12.市气象局负责实时震区气象监测及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和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13.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企业对灾区石油、天然气等重大关键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灾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14.市供电公司负责重大关键电网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5.人防办负责编制地震引发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核事故处置;

16.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速报预警、灾情快速评估、余震监测、震后趋势研判和烈度评定,做好震区震情监视跟踪工作。

八、生活物资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人防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黄山机场分公司、市电力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救灾捐赠工作,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三)重点任务:

1.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

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抗震救灾物资供应;

3.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牵头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

4.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黄山机场分公司、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等负责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并指导发放;

5.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负责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安排下拨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组织动员志愿者为救灾救助提供应急志愿服务;

6.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做好社会救灾捐赠、发放工作;

7.市人防办负责协助应急场所开设与管理;

8.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旅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抢修保通;

9.市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因灾受损的电网设施,保障受灾地区电力网络安全运行;

10.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九、社会治安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重点任务:

1.市公安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加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严密社会面巡逻防控,维护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2.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加强灾民安置点、物资储发点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金融网点、戒毒场所及水电气热、危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3.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依法查处打击趁灾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4.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新闻宣传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外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三)重点任务: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应急局、市地震局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配合,及时准确发布灾情;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负责做好灾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4.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5.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局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

6.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

7.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保障工作。

十一、恢复重建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应急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市林业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局、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三)重点任务: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等负责安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支持;

3.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的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学校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

4.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等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5.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芜湖工务段黄山车间、黄山机场分公司等负责对灾区重点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和水利、供电、供水、供油、供气、油气管道、通信、广播电视等重大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制订重建方案;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制订地震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程治理方案,拟定灾后恢复重建国土空间规划;

7.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指导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制订生态恢复方案;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鉴定,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10.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灾区文物古迹、博物馆、纪念馆等受损情况进行核实,协助各景区主管部门对A级旅游景区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有关受灾单位制订科学重建方案;

11.市气象局负责对恢复重建地区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12.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活动断层分布信息,为恢复重建选址提供技术支持;

13.团市委负责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及所联系的青年社团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志愿服务;

14.市红十字会负责动员红十字系统募集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5.市应急局负责受灾地区的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的统计,负责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修缮)工作。

十二、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应急局、市外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黄山海关、黄山机场分公司、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国(境)外捐赠救灾物资,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三)重点任务:

1.市外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黄山海关、黄山机场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外救援队伍入境;

2.市应急局、市外办负责协调市人民政府,指派国外救援队伍救援任务,提供救援行动过程中的必要保障;

3.市外办、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黄山海关、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4.市外办、市公安局、黄山海关、黄山机场分公司为国外救援队伍出入境提供便利保障。



黄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送审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3.2预警机制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4.2灾情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分级响应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6响应终止

4.7信息发布

5 调查评估

6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资金保障

7.3装备、物资保障

7.4通信、交通保障

7.5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8.3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黄山市机构改革方案》《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徽省和黄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市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黄山银保监分局、黄山供电公司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含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调整,报总指挥批准。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信息上传下达,承担市指挥部及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处置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组织主流网络媒体开展正面宣传;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负责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调运。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配合委宣传部开展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药品应急储备。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现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负责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普及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市水利局: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指导修复受损水利工程。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市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武警黄山支队:根据市、县(区)地方政府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组织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黄山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供电公司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市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组成,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3.1.2 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县(区)政府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指导乡镇编制应急避险工作方案,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专项预案。并按照临灾避险转移工作机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乡(镇)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3.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政府以及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村(含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下同)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 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市、县(区)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

3.2.2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预报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确定,共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做好汛期值班、日常监测、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地质灾害防范和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各地各级值班人员进行24小时在岗应急值守,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专业技术应急队伍和综合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预警区域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2.4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灾情报告

4.2.1速报

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灾害发生地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速报有关情况县(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接到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市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3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分级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4.1 响应条件

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达到较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 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或特别高、危害重大或特别重大、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4.2 响应措施

四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局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监测,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4)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

三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宣布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督促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组织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超出处置能力的,请求黄山军分区、武警黄山支队及时给予支援。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根据需要,组织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7)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8)开展灾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级、一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上级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 响应终止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7 信息发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 调查评估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较大地质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7.2 资金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支持应急救援与救灾。

7.3 装备、物资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 通信、交通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 技术保障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本级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市、县(区)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

8.3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421日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黄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黄政办秘〔201520)同时废止。

 

黄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送审稿)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市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事故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  现场指挥

4.4  安全防护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恢复重建

5.4  应急处置评估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术语定义

7.3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8.1  预案编制依据

8.2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8.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跨区县或跨多个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较大和社会影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市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协调。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

1.5.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

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统计〔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3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

2.2市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区县级领导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 区县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县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3 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等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 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区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县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区县级区域时,接到通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黄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超出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事故影响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布;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由省应急管理厅同时组织发布。

3.2.3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应急处置

4.1.1 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指导应对。较大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上报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指导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先期处置,上报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后,区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县级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四级响应后,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支持。

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和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5)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应急管理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应急管理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区县级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3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四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市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县级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区县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财政、交通运输、能源、通信管理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5信息发布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应急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应急管理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市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市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7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8.《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9.《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0.《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黄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8.2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市教育局:负责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科研所(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科研所(院)科研人员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地医疗物资企业的生产,协调联系省级医药储备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处置等相关事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负责督促市属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和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水路运输工具和港区(口)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协调地方管理水域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港区(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新安江干流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化工、医药行业)、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协调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黄山军分区、武警黄山市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天气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市银保监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为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7-13 16:12

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我局就《黄山市地震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黄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