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征集时间:[ 2022-11-19 00:00 ] 至 [ 2022-12-19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法办〔2022〕57号)要求,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黄山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19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306240824@qq.com,联系电话:2355708。

附件:黄山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相应法律依据

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事项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事项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矿山、金属冶炼(熔铸)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工贸行业)。

2.首次被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发现。

3.及时纠正:生产经营单位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5.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2年11月19日至2022年12月19日,我局就《黄山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