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应急管理局,黄山经开区安环局,中央、省驻黄有关单位:
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皖应急〔2021〕149 号)和《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皖应急〔2021〕120号)的要求,强化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特制定《黄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
黄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分级分类
(一)分级。按照行政管理区域将全市工贸企业监管分为市级、县(区、市经开区)级、乡(镇、街道、县辖园区)级三个监管层级,对市属及以上和其他工贸企业实施全覆盖分级监管。
(二)分类。按照工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A、B、C、D 四类:
A 类企业:大、中型工贸企业。
B 类企业:小型金属冶炼企业。
C 类企业:微型金属冶炼企业,小、微型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除 A、B类以外的非高危小型工贸企业。
D 类企业:除 A、B、C 类以外的非高危微型工贸企业。
(备注: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
二、监管重点及检查频次
(一)市应急管理局(A 、B 类):对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县(区、市经开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对A、B 类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每年对区县应急管理局(市经开区安环局)的督导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每年对A、B类企业的执法检查次数不少于 1 次;对 C、D 类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二)区县应急管理局、市经开区安环局(C 类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县辖园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 C 类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建立基本信息台账。每年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县辖园区)督导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每年对 C 类企业的执法检查次数不少于 1 次;对辖区内 D 类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三)乡(镇、街道、县辖园区)负责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D 类企业):对辖区内D 类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督促指导各村(居、社区)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等工作。指导工贸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通过安徽省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化平台上报隐患整改情况,对辖区内 D 类企业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科学精准分类。应急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风险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素质、生产建设现状等因素,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给予降低的,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低一次;被给予上调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低。
(二)严格规范执法。以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为抓手,建立健全工贸企业“互联网+监管”工作模式。根据“触发式执法”和“辖区内一家工贸企业对应一个执法主体”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25+20”重点检查事项和检查要点开展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力求尽快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拒不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一律停工停产,确保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和权威。
(三)动态监督考核。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情况列入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细则内容,通过网上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每年制定的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细则实施过程考核,考核内容及分值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为准。